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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28365365官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部分解读
发布时间: 2017-03-14 【字体: 来源:市农业局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经过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三次审议,于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以第四十九号主席令颁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主要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范围和省厅、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扎实有效开展。现结合我市农业发展现状,和大家交流一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的有关内容。

  一、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背景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保证老百姓吃得饱,还要保证老百姓吃得安全、吃得放心,这是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对人民高度负责的体现。食品安全的源头在农产品,全国人大常委会虽已制定了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为了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得以顺利出台。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和主要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关于产品范围问题:该法所指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二是关于行为主体问题:既包括农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者和相应的检测技术机构和人员等;三是关于管理环节问题:既包括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的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标准化管理,农产品的包装、标识、标志和市场准入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方方面面都进行了相应的规范。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的基本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分八章五十六条,整个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十项基本制度:一是政府统一领导、农业主管部门为主体、相关部门分工协作配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这一管理体制明确了农业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主体地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总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等)。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强制实施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依法制定和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监督实施,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总则第八条和第二章全部)。三是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章全部)。四是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和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使用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章第二十条至二十五条)。五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是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章全部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二条)。七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至三十六条)。八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等)。九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分析、评估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条、第七条等)。十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和第七章全部共十四条)。同时,法律还明确了各级政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要求。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规定

  生产过程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义务作了规定,主要包括:(1)依照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防止因违反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2)依照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有关情况、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农产品收获、屠宰、捕捞的日期等情况。(3)对其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的规定

  依法实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是防止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进入消费,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后果的必要措施,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县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省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告,以保证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知情权。(2)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检测机构承担,并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被抽查人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3)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4)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的规定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是为了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和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风险较大的危害进行例行监测,既为政府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又为有关团体和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最大限度地减少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因素对人民身体的危害。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检测机构的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同时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规定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主要是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农产品生产环节和市场流通等环节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对于政府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规定

  逐步建立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制度,对于方便消费者识别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对于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都具有重要作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于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规定主要包括:(1)对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在销售时应当包装和附加标识的农产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标识。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的标志、证明。(2)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3)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九、《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

  农产品种类繁多,生产周期长,从生产到供应环节多,影响质量安全的因素多,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难度较大,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和长效机制,离不开政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为此,《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强化了地方人民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和义务进行了专门规定:第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第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第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第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建设农产品标准生产示范区,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十、准确把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精神实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构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基本架构,内容丰富,体系完整。我市农业部门认真学习,从“五个坚持”入手,准确把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精神实质,通过市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坚持立足质量安全,提高农产品质量。

  全市各级农业部门必须要紧紧围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宗旨,在保证农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前提下,积极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发展优质农产品,不断提升农产品的竞争力,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意见》中要求围绕建设“十大绿色农产品基地”,加快推进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创建“三品一标”标准化生产基地。大力推广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绿色防控、动物疫病防控、畜禽水产健康养殖及测土配方施肥等质量控制技术,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安全间隔期(休药期)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绿色防控技术推广等给予支持。大力建设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覆盖全市农业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大宗农产品安全指标采标率达到85%以上,优势产业标准化生产覆盖率达到100%。实施以保障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农业品牌发展战略。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稳步发展有机农产品。落实认证企业年检制度,年检完成率达到100%,并加强证后监管。鼓励获证产品企业参加商务部门举办的展示活动,在主城区设立农产品经营直供网点并开设规范标准的品牌农产品放心店和专卖柜。加大“三品一标”宣传推介力度,引导品牌农产品市场消费,适时制定“三品一标”认证奖励扶持办法和退出机制。

  (二)坚持突出源头治理,加强全程监控。

  源头治理与全程监控相结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全市各级农业部门在加强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质量控制的基础上,把源头治理作为重点,加强对农产品生产源头的管理。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推进农业投入品许可制度的建立,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职责权限公布抽查结果。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鼓励并督促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三)坚持严格市场监测,强化责任追究。

  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法律确定的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加强对农产品的监督抽查,防止和杜绝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农产品上市销售,督促生产销售者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和经营记录制度,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为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可追溯打好基础。《意见》中强调要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络,建立“以市级检测为中心、县级检测为枢纽、乡级速测为节点”的检验监测网络。市级2016年底前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项目建设并发挥作用。县级力争在2017年前全面建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完成质检机构资质考核和计量认证(即“双认证”),开展监督抽检工作。

  (四)坚持区别不同主体,实行分类指导。

  小规模分散生产经营和现代产业化经营并存是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现状。针对不同生产经营主体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按照引导与处罚相结合、重在引导的原则,对农户、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不同的生产经营主体区别对待。采取措施,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积极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意见》中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农业部门负责产地准出监督管理。指导农产品生产单位建立产品检验制度,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开展自律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出具检测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强化畜禽产地检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市场准入监督管理,监督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落实入市管理、质量检测、信息公示、不合格产品退市等制度。相关部门要建立农产品准出、储运、准入无缝衔接机制,以市场准入倒逼产地准出,确保农产品合格上市和顺畅通。

  (五)坚持明确法定义务,落实行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农业等有关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开展农业环境监测,加强监督抽查和生产指导。要加强对《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切实承担起法律规定的职责。《意见》中强调要落实各级政府、部门监管、生产和经营主体的责任,要针对各责任主体的特殊性,举办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培训,送法到基层、到市场、到基地,通过积极有效的培训,确保各行为主体学法、懂法、守法。要统筹策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开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专栏,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周活动,系统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使《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家喻户晓,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由于时间关系,这里与大家交流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的部分重要内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我由衷希望能得到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理解,共同形成监管合力,努力推动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新发展,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