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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28365365官网关于新修订《种子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 2017-03-14 【字体: 来源:市农业局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一、新《种子法》修订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由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现代种业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要求,立足于种业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地位,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育繁推一体”的现代种业法律制度,着力提升种业自主创新能力、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市场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保障种业产业安全的修改思路,新种子法在种质资源保护、育种科研体制机制、品种管理、植物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种企扶持措施、法律责任等8个方面都进行完善和规范,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核心法律,是种业科技创新的助推器,也将奠定现代种业制度的基本框架。从整体来看,新修改的种子法共十章94条,旧种子法(2004年版)共十一章78条。新种子法新增新品种保护和扶持措施两章,并将旧种子法中的种子生产、种子经营、种子使用、种子质量四章合并为种子生产经营、种子监督管理,旧种子法中的“种子行政管理”章节名在新种子法目录中没有出现。

  二、新《种子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

  1、与境外合作纳入种质资源管理范围: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2、财政资金形成成果的权力界定: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第十三条)

  3、审定标准导向:审定办法应当体现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在制定、修改审定办法时,应当充分听取育种者、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行业代表意见。(第十五条)

  4、品种审定委员会职责: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在审定通过的品种依法公布的相关信息中应当包括审定意见情况,接受监督。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第十六条)

  5、品种绿色通道: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十七条)

  6、区域协作机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品种选育、审定工作的区域协作机制,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第二十条)

  7、审定品种撤销: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第二十一条)

  8、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第二十二条)

  9、“新品种保护”单列为一章: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国家鼓励和支持种业科技创新、植物新品种培育及成果转化。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第二十五至三十条)

  10、加强标签管理: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第四十一、四十六条)

  11、允许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第四十七条)

  12、明确种子执法主体和监督检查的合法措施: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第五十条)

  13、可成立行业协会和申请质量认证:种子生产经营者依法自愿成立种子行业协会。种子生产经营者可自愿向具有资质的认证机构申请种子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可以在包装上使用认证标识。(第五十一、五十二条)

  14、“扶持措施”单列为一章:国家加大对种业发展的支持。将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对优势种子繁育基地内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永久保护。国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种子生产经营和收储提供信贷支持。国家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种子生产保险。国家鼓励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与种子企业开展育种科技人员交流。(第六十三至六十九条)

  15、对主管部门不作为的处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条)

  16、对测试检验机构作假的处罚: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二条)

  (二)修改

  1、旧《种子法》中“种业发展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改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第五条)

  2、旧《种子法》中“国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良种选育和开发”。改为:国家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公益性研究。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第十二条)

  3、旧《种子法》中“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改为: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4、旧《种子法》中分设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改为:合并为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一至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5、旧《种子法》中“种子使用者因种子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改为: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第四十六条)

  6、旧《种子法》中“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改为:分设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假冒授权品种、生产经营假种子、生产经营劣种子等。罚款比例和金额大幅提高。例如,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第七十三、七十五、七十六条)

  7、旧《种子法》中“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改为: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第九十二条)

  (三)删减

  1、取消市(州)一级的品种审定权。

  2、取消种子检验员省级资格考核。

  3、取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资金要求。

  三、我市对新《种子法》的贯彻实施情况

  (一)种子管理体系及种子市场概况

  全市共有种子管理机构6个,种子质量检验机构5个,其中威远县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经过省农业厅考核,具备对外出据报告的资质。共有人员97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72人,持证检验人员40人。全市共有830平方米检验室,平均年田检面积7930亩,年检验813份。

  全市现有县级代理商93家,乡镇网点1168家。有“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3家(内江内香水稻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万发种子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天艺种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水稻、玉米杂种优势利用,遗传育种,种质资源评价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研究,先后育成了多个国家级和四川省审定的水稻、玉米品种。

  (二)贯彻实施情况

  自《种子法》颁布实施,特别是新修订后,我局高度重视,以确保农林安全和农民用种安全、整顿和规范种子、种苗市场秩序为主要目标,积极行动、增添措施,有效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我市没有出现大的种子、种苗问题,保证了全市种子生产销售市场的基本稳定。一是思想认识到位,保障措施有力。按照《种子法》和《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确定的职能职责,在全市建立起职责明确、手段先进、监管有力的种子管理体系。培养壮大了一批育种能力强、生产加工技术先进、市场营销网络健全、技术服务到位的“育繁推一体化”现代农作物种业企业,逐步提高我市种业优良品种研发能力和覆盖率。

  二是宣传培训实施有效,社会氛围营造良好。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大力宣传新《种子法》等种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定期不定期的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农民、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及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增强了生产经营者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加强了农民依法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提高了农业行政执法水平。

  三是强化了质量监管,从源头确保用种安全。强化了种子生产全过程的监管,坚决取缔未经许可的种子生产活动,并加大对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质量抽检,凡进入我市销售的品种,均采取送检和抽检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质量不合格品种不入市销售。

  四是强化了市场监管,经营行为得到规范。采取分类管理的办法,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种子经营备案登记证》,完善种子经营档案管理并纳入监管。加强了市场执法检查,开展以种子为重点的农资市场集中治理整顿,发现问题及时查处,有效的打击了违法经营者,维护了农民群众利益。

  五是建立了品种展示园区,搞好新品种的引进推广服务。为确保用种安全,降低风险、减少损失,建立了内江市农作物新品种试验示范展示园,通过组织省内外有关科研育种单位、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市内涉种执法管理部门现场观摩考察,筛选出适宜我市推广的主导品种,对加快我市新品种推广,引导农民选用良种起到了重要作用。

  六是坚持种子贮备管理,保证救灾备荒有效供给。各县(区)按照省、市文件要求,积极争取资金,做好种子贮备,确保农业生产安全。重点储备大宗粮油作物种子和短生育期经济作物种子,确保救灾备荒种子储得住、调得出、用得上。

  四、存在的问题和下步工作打算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管理机构方面。行政执法力量不够,经费和设备不足,各级农业种子管理机构普遍存在工作经费紧张,调查取证装备缺乏的问题,种子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设备老化,检验检测能力较弱,林木种子执法机构还不够健全。执法难度大,农业、林业执法对象多以个体经营户为主,多且分散。二是管理对象方面。部分经销商法律意识有待提高,违法违规销售现象时有发生,经营档案不够完善。部分种业公司在种子标签上乱打商标或商品名称,乱包装品种。三是种业公司方面。虽然我市种业企业在全省乃至全国有一定的影响力,但总体规模较小、生产基地面积小且不够稳定。

  (二)下步工作打算

  将继续按照各项种业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加强对种业发展的领导,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种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促进我市现代种业健康发展。一是进一步加大对新《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重点加强对种子使用者、经营者和执法人员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他们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二是强化种业企业主体地位,提升种业核心竞争力。加大对种业企业公益性育种研发工作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开展育种研发工作,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三是建设和保护种子生产基地,提升良种生产能力。加大对制种基地和制种大县的政策支持力度,建立和保护一批现代粮油、蔬菜种子生产基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种子企业与制种大户、农民合作社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四是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建立诚信公平秩序。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品种、质量及销售管理。强化市场监管,加强重要种质资源保护,继续严厉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犯罪行为。

  农作物种业是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我们将继续深入贯彻实施国家新修订的《种子法》,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为内江种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